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书面形式的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那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但任何规避法律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婚姻内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有以下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分割养老保险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整理了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的相关法律资料,以供各位参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当然有权对财产作出约定,但约定必须是自愿平等达成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很难协商沟通达成约定,这时就需要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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