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简 介
2019年,汤某入职某器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薪为固定工资+业绩提成。然而,在2025年7月,公司进行了结构精简,汤某因此被裁员。
离职时,双方核准的提成为1.7万元,公司答应次月发放。然而,直至2025年10月,公司一直以“应收款未全部到账”为由,迟迟未予发放。

案 件 分 析
本案中,公司拖延支付提成的理由显然不成立。提成本身就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不应附加额外的限制性条件。
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发放提成的时间,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而且,汤某因公司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追讨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何时到账,都不再是汤某所能插手和知晓的,也无责任处理。公司不应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变相转嫁给他,否则这对汤某极不公平。
因此,器械公司理应支付提成。
(作者:陈娟 唐学基)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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