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11月16日,有网民“某香”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华新水泥厂窑楼发生了爆炸,引起了网民的恐慌。
实际上,华新水泥厂并未发生爆炸事故。经过调查,程某某听信谣言,未经核实便发布了该虚假信息,扰乱了公共秩序。青山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11月25日,裴某某和陈某在网络平台传播虚假信息,声称两家公司正在合并,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并引发了大量网民的浏览和转发。
在当事企业报警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经过调查,发现此信息系裴某某和陈某为博人眼球而传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裴某某和陈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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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自湖南百里醇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标题:《武汉市公安局通报3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警醒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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